针对当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,面临的“执法难、法难执、难执法”等实际困难,国土资源部24日公布了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早在1993年和1995年,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了《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》、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》。这两个办法实施以来,对于规范土地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、矿产资源违法案件,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随着我国城镇化、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,国土资源管理形式不断变化,特别是行政处罚法、行政复议法等法律、法规的颁布和实施,两个办法已经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。
这位负责人说,首先,两个办法的有些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、土地管理法、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抵触、相冲突,造成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把握;其次,两个办法的有些内容不能满足当前执法需要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,面临着“执法难、法难执、难执法”等实际困难,出现很多亟须解决的问题;第三,新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需要一部统一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。
“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,对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,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,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都具有重要意义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
据了解,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座谈会、进行实地调研、收集相关法律、法规等文件资料,并汇总梳理了当前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的突出问题和表现形式,并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进行了认真研究。在此基础上,几易其稿,最终形成了目前的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
征求意见稿对该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,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、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,适用本办法。
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,办法除了适用于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,其中有些规定如管辖、立案、调查取证、审理、决定处理意见等还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:一是非法批准征收、占用土地,或者非法批准勘查、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;二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;三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。
“尽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处理这些案件,但是,这些案件中的多数是在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,需要追究上述责任时,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。因此,有必要在办法中对这三类案件的调查与移送作出规定。”该负责人说。
据介绍,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审理的程序。该负责人表示,设置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平、公正,加强内部监督,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、枉法裁判。
此外,征求意见稿还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、结案、监督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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